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20079号
原告: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恒江大厦5楼50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52035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佛山市莲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华富北路2号一座一幢七楼自编709(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99793912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莲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8月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677元,由原告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黄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