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9民初3459号之二
原告:成都众慧同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社区通江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MA6CFXTN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恒江大厦5楼50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52035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成都众慧同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成都众慧同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众慧同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8元,保全费994.53元,两项共计2112.53元,由原告成都众慧同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 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