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24231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上芬社区***与人民路交汇处恒江大厦5楼50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52035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原告***诉被告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2023年9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为1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8元,合共3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自行负担。
审判员 高 宇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