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6144号
原告: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南街2号院1号楼2层2**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95022766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员工宿舍。
被告:***,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