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4483号
原告: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南街2号院1号楼2层2**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95022766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璇,女,199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案件,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原告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石 帅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尹彤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