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877号
原告: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南街2号院1号楼2层2**2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兴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兴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傅 静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