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11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92年12月23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父),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南街2号院1号楼2层2**2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力斯特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8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从未交纳过仓储用房的供暖费。根据房屋所有权证,涉案房屋性质属于地下仓储,用途限于储藏,不具备居住条件,此类房屋供暖并非基本需求。申请人向顺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根据回复未找到相应信息,可见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供暖设施并未备案,本案认定事实基础错误。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顺义区香沁园小区业主,奥力斯特公司为案涉房屋提供了供暖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享受了供暖服务,应向奥力斯特公司交纳供暖费。现**以案涉房屋属于仓储用房为由主张无需交纳供暖费,依据不足。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两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