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民初16327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南街2号院1号楼2层2**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95022766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经理,现住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宿舍。
原告***与被告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力斯特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奥力斯特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2019-2020年度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供暖服务所收取的1403.7元;2.2019年10月25日至今未提供供暖服务收取费用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13.6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合同有效期5年。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供暖服务。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缴纳供暖费用后至采暖期结束仍未享受被告提供的供暖服务,期间原告联系被告后了解到被告未给原告开暖气阀门,该阀门由被告管理。原告向被告提出退还2019-2020年度供暖费要求,被告不同意退还,后双方协商无果。故原告特诉至法院。
被告奥力斯特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小区项目是新接的项目,所有阀门都是总包施工全部打开的,我方马上进行了试水。2019年10月25日,我方接受了原告小区的供暖服务,小区开发商通知10月25日收房,小区开发商把所有的阀门都打开了,在质保期内,开发商怕有质量问题,第一年都是正常供暖的。我方确认了原告供暖的阀门是打开的。我方在第一年供暖的时候没有接到原告的投诉,说供暖不热。2019-2020年我方已经供暖了,2020年-2021年阀门是关闭的,但是2019年-2020年阀门是开着的,第一年接新房,房屋阀门都是开着的,没有关闭。
经审理查明:
***系北京市顺义区×号楼×**×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46.79平方米。
2019年11月6日奥力斯特公司取得了×××号北京市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供热区域:×小区×#-×#楼;运行负责人:***。
2019年12月1日,甲方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与乙方奥力斯特公司签订供暖服务协议,载明,自乙方接管×小区供热项目后第一供暖季,乙方向甲方支付管理费,×小区业主供暖费用由乙方负责收取并归乙方单独所有。
2019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奥力斯特公司签订《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合同约定:用热人(甲方):***;供热人(乙方):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一条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1.供热设施地点:×小区锅炉房。采暖地点:______。2.采暖计费面积为:46.79平方米,其中单层建筑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第二条采暖期: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采暖期调整应当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第四条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1.缴费标准采暖费以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标准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3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采暖费总计:1403.7元/采暖季。如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采暖费缴费标准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采暖费。2.缴费期限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甲方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乙方。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将计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3.采暖费采取下列方式支付:直接向乙方支付;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供热。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1.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证采暖期内甲方室内温度持续达标,并按北京市的规定定期进行免费室温抽测。3.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在收取采暖费后,应当开具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第七条违约责任:(二)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供热的,应当按未供热天数退还相应采暖费,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退费额=日平均热费×未供热天数,日平均热费=采暖费总额/本采暖季法定供热天数。第八条甲方要求暂停用热:甲方房屋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且不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经甲方申请,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暂停用热。甲方在暂停用热期间应当向乙方支付基本费用。本市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按本合同第四条第1项下“采暖费总计”的60%支付。第十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24年3月15日。合同有效期届满,如双方未订立新合同的,本合同自动延续。
2019年10月25日合同签订当天,***向奥力斯特公司交纳了2019-2020年供暖费1403.7元,奥力斯特公司认可收到了该笔供暖费。
庭审中***称奥力斯特公司在2019-2020供暖季中没有将供暖阀门打开,实际并没有为***提供供暖服务,并向本院提交其与奥力斯特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记录中显示2021年1月15日***发送语音询问***,张:“去年我们交的取暖费,你一天都没给我开,没给我开,你那锁一直锁着呢,到今天还一直锁着呢(语音)”。訾:“通知过10月24号到26号打水试压”。张:“那也没给我开啊”。訾:“你家里有人就开了呀”。张:“没明白”。訾:“给您开水是要家里有人的,以防有漏水的可以及时发现”。张:“不给我供暖收什么费用”。訾:“我们随时都可以给您开暖气呀,你打算今年不用暖气在9月30号之前就要办理停暖的,停暖交金额的60%就可以了呀,今年小区还在维保期内,要确保各种管道都没有问题”。2021年3月19日***微信询问***:“我们这个怎么弄呢,第一年没给供暖,今年又没给供暖”。***拨打微信语音回复***,通话时间2分33秒。2021年12月10日,张:“我没用你供暖,不给你全款,我今年才让你们管理打开管道,你说的那个工人走了,我打电话联系今年还是他给我们开的暖气”。訾:“我们这去年的师傅只剩一个,其他的全换了”......张:“对,维修的。我说我家暖气没热过,他说没开。你们没开,我不给全款。都给60%就给你们了,基础费用。你没给我供热就给基础费用。”訾:“那你赶快来交,去年我还按申请的收60%”。张:“第一年也没用啊,今年才装修入住的,第一年给你的全款啊”。訾:“我这也冒着挨骂风险”。张:“第一年给你全款就当今年的我全款,前两年每年给你60%基础费用。你申请一下吧,行就交了。前两年我没使用,你们也没给我开暖气。”***回复“你也太矫情了,去年的给你申请60%”。庭审中***称阀门的开启和关闭其自己是操作不了的。奥力斯特公司认可***无法自己开启和关闭阀门。
***与奥力斯特公司有关***2020-2021年供暖费、2021-2022年供暖费纠纷,本院已经做出(2022)京0113民初8990号判决。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微信记录、《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收据、《供热服务协议》、(2022)京0113民初8990号庭审笔录、(2022)京0113民初8990号判决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之依据。
本院认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虽然奥力斯特公司取得《北京市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以及与物业公司签订《供暖服务协议》的时间晚于其与***签订《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的时间,但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奥力斯特公司后续实际提供供暖服务的情况,奥力斯特公司实际为***居住的小区提供了供热服务,***作为受益人接受了供热服务,本院确认双方之间成立供热服务合同关系。
对于***要求奥力斯特公司退还2019-2020年度即入住后第一年交纳的供暖费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其与奥力斯特公司员工***的微信记录。庭审中奥力斯特公司称2019-2020年度供暖季供暖阀门由小区开发商统一打开,但是在***与奥力斯特公司员工***的聊天记录中***三次询问***2019-2020年度供暖季供暖阀门未打开如何处理,***均未作出答复,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陈述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奥力斯特公司未在2019-2020供暖季将供暖阀门打开提供供暖服务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奥力斯特公司应当承担退还其收取但未提供供暖服务的供暖费的责任,具体数额本院酌情确定。对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原告***并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的约定提前向被告奥力斯特公司提出暂停供暖的申请,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五十四条、第六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供暖费五百六十一元四角八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被告北京奥力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