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10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舜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清方华瑞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舜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清方华瑞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8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舜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舜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舜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 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吴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