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为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成泰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与舜为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财保168号
申请人:北京成泰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95号同源大厦写字楼12层1205室。
法定代表人:*少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公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舜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8层06-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成泰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舜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8958.63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18年11月16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成泰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舜为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九十五万八千九百五十八元六角三分。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北京成泰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