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张中民终字第89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掖市金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曾XX,男,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牛XX,女,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XX,男,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XX,男,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何XX,男,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XX,男,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支XX,男,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XX,男,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X,男,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XX,男,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毛XX,男,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XX,女,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段XX,女,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XX,男,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XX,女,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X,男,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XX,女,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XX,男,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男,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XX,女,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范XX,女,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男,汉族。
诉讼代表人曾XX,男,汉族。
诉讼代表人牛XX,女,汉族。
诉讼代表人周XX,男,汉族。
上诉人张掖市金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XX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5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掖市金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XX、被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田XX、高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52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掖市金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宏志
审 判 员 李 军
代理审判员 梁晶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茹
附: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