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程亮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通城分公司与四川省程亮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222民初369号
原告: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通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2MA494ATKXL。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程亮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2395562C。
法定代表人:戴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
原告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通城分公司(以下简称纳川基础工程公司通城分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程亮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亮路桥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纳川基础工程公司通城分公司诉称,2018年9月5日,纳川基础工程公司通城分公司与程亮路桥工程公司签订中铁隧道局集团G69甜永高速11标庆城王沟门桥梁旋挖钻孔桩基专业工程劳务合同,工程地点在甘肃省××市××县,纳川基础工程公司通城分公司在约定时间完成所有劳务工程量。2018年11月7日经双方结算,工程量共计8690.7464立方米,按合同约定的承包单价245元/每立方米计算,工程劳务费为212.905万元;另外同意补窝工补助15万元;特大桥1#1、2#1共94米,工程劳务费为4.6万元;49-2共53米计134.8立方米,工程劳务费为3.3万元;所有的嵌岩桩每立方米补50元,嵌岩桩工程量为7190米,工程劳务费为35.95万元;综上,程亮路桥工程公司共应支付工程劳务费271.755万元,在结算前后共付了181万元,垫付油费36万元可以扣除,还欠纳川基础工程公司通城分公司工程劳务费55.755万元至今未付。为此特请求判令程亮路桥工程公司、***给付纳川基础工程公司通城分公司工程劳务费55.755万元及从应付款之日到还款之日止的银行同期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于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程亮路桥工程公司将其承包的中铁隧道局集团G69甜永高速11标庆城王沟门桥梁旋挖钻孔桩基专业工程转包给纳川基础工程公司通城分公司施工,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案应根据上述条款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不动产所在地在甘肃省××县,本案依法应由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