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955号之一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四川省程亮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省程亮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500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四川省程亮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祎峰
书记员 龚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