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7执84号
四川省程亮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程亮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7民初9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872588.37元,其中,兑付申请执行人2682030.79元,缴纳执行费29220元,退付被执行人161337.58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117执8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5月10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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