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程亮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曾兴发与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程亮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7民初674号 原告:曾兴发,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四发,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程亮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工。 被告:***,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原告曾兴发与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程亮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曾兴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曾兴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兰 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