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黔北公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遵义市黔北公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财保20号之一

申请人:遵义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镇三合村(大园子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E5X7Y0K。

经营者:蔡文兵,总经理。

被申请人:遵义市黔北公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村(遵义市交通防灾减灾应急管理指挥中心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MA6DK3MT4X。

法定代表人:陈万康。

申请人遵义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遵义市黔北公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黔0302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遵义市黔北公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蒲支行账号为62×××55的账户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被申请人遵义市黔北公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8日以被保全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资金账户,保全该账户将造成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遵义市黔北公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遵义市黔北公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蒲支行账户62×××55额度为8361449.49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戴继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莹

书 记 员 邹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