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黔北公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黔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市黔北公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2956号
原告:遵义黔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683955112H,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盛邦帝标C幢C4-15号。
法定代表人:文绍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杰,贵州文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霖,贵州文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市黔北公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MA6DK3MT4X,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村(遵义市交通防灾减灭应急管理指挥中心负1-9层)。
负责人:朱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遵义黔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黔北公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2021年8月20日,原告遵义黔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黔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莫红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马 倢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