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黔北公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新源众城商贸有限公司、遵义市黔北公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9482号
申请人:遵义新源众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怡和花园AB(1)栋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3MA6E0NPQ5R。
法定代表人王学兵。
委托代理人:李德鋆,贵州文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市黔北公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万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508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遵义新源众城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黔北公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责令由被执行人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案件款6013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05元、执行费8462元。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因未实际控制,申请人要求暂不查封,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采取以上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1)黔0302民初50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正庆
审判员  陈方平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熊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