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黔北公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腾宇盛贸易有限公司、遵义市黔北公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8404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腾宇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435号1号楼1层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82764433W。
法定代表人:李红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瑶,贵州黔鹰(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雨寒,贵州黔鹰(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市黔北公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村遵义市交通防灾减灾应急管理指挥中心负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MA6DK3MT4X。
法定代表人:陈万康,总经理。
被申请人:遵义市交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交通防灾减灾应急管理指挥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OMA6DXXC498。
法定代表人:朱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莲,贵州承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遵义交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村遵义交通防灾减灾应急管理指挥中心负1-9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腾宇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遵义市黔北公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交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8757785.64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12114003901265090600)为保全申请进行担保。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黔0302民初8404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黔北公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交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8757785.64元的财产。2021年5月8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申请人遵义市交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新蒲支行账号尾号0750内存款额度人民币8757785.64元(实际已冻结金额1648825.40元)。
2021年5月14日,被申请人遵义市交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以该公司定于5月15日对外开盘销售房屋,如该公司账户继续被冻结,银行将不会将购房人贷款按揭的款项转入该公司账户,将会给该公司带来严重危机为由,申请解封该公司账户,并提供该公司位于遵义市新蒲新区面积共计1336.77平方米的房屋作担保,同时承诺在解封该账户后两个工作日内将1600000元存至本院一案一账户。同时,遵义交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作出担保承诺,被申请人遵义市交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责任范围内,对遵义市交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不能部分,其愿意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被申请人遵义市交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除提供高于保全标的的担保物外,遵义交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还向本院作出承诺,愿意对遵义市交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不能部分提供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遵义市交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遵义市新蒲新区房屋;
解除对被申请人遵义市交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新蒲支行账号尾号0750内存款额度人民币8757785.64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友灵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登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