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黔北公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腾宇盛贸易有限公司、遵义市黔北公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8404号
申请人:贵州腾宇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435号1号楼1层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82764433W。
法定代表人:李红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瑶,贵州黔鹰(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雨寒,贵州黔鹰(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市黔北公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村(遵义市交通防灾减灾应急管理指挥中心负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MA6DK3MT4X。
法定代表人:陈万康,总经理。
被申请人:遵义市交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交通防灾减灾应急管理指挥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OMA6DXXC498。
法定代表人:朱俊,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腾宇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遵义市黔北公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交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8757785.64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12114003901265090600)为保全申请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财产担保,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黔北公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交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8757785.64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友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登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