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3333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31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强志,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中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90190F,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甘晓暕,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四川中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50000元。本院根据申请,依据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3333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案款及执行费共计25365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川3333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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