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3936号之一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四川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38元,减半收取计6019元,保全费4638元,由四川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