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3936号之一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四川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38元,减半收取计6019元,保全费4638元,由四川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