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广汉泰瑞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川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财保261号
申请人:广汉泰瑞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金鱼镇青村1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6757935980。
法定代表人:唐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四川履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川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华冠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098669238C。
法定代表人:康孔跃,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高健,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申请人广汉泰瑞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32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为此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进行担保,保全限额为1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汉泰瑞劳务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10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180元,由申请人广汉泰瑞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 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浩雯
书 记 员  张廷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