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宁强县鑫发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川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12财保17号
申请人:**县鑫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MA6YNX32X8。
法定代表人:韩小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君,广元市朝天区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川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098669238C。
法定代表人:康孔跃,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县鑫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四川川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朝天区分局的应收款27万元。申请人**县鑫发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广元市朝天区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县鑫发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四川川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朝天区分局的应收款27万元,扣留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县鑫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向新广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