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1084号

原告:**,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定陶县,现住定陶县。

被告: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中达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朋,经理。

原告**与被告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4元,减半收取3877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康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耿玉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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