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恢25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0月28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8楼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U5XR7J。
本院立案执行***与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04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为42000元,经强制执行到位0元,余款42000元未执行到位。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证券、银行及所在社区或村委进行财产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韩佳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青锋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恢25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0月28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8楼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U5XR7J。
本院立案执行***与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04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为42000元,经强制执行到位0元,余款42000元未执行到位。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证券、银行及所在社区或村委进行财产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韩佳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青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