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财保66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住所地古蔺县太平镇长征街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AU0481F。

代表人:王春霞。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0月28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U5XR7J。

法定代表人:樊均昌。

***与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9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0)川0504财保6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或查封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等值的财产。二、查封***提供担保财产即***、项小容共有的位于龙马潭区××镇××道××号××幢××层××单元××号的住宅。2020年12月22日,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以本院以作出(2020)川0504民初2674号判决为由,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申请人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全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洁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