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财保66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0月28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U5XR7J。

法定代表人:樊均昌。

被申请人: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住所地古蔺县太平镇长征街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AU0481F。

代表人:王春霞。

***与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9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0)川0504财保6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或查封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等值的财产。二、查封***提供担保财产即***、项小容共有的位于龙马潭区××镇××道××号××幢××层××单元××号的住宅。2020年9月4日,***以本院以作出(2020)川0504民初2674号判决为由,申请解除对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即***、项小容共有的位于龙马潭区××镇××道××号××幢××层××单元××号住宅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即***、项小容共有的位于龙马潭区××镇××道××号××幢××层××单元××号住宅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全贵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洁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