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0执7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8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U5XR7J。
法定代表人:樊均昌,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住所地)基层法院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在简阳市有工程款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予以冻结并责令限期履行,但简阳市回函称暂无法支付。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与司法拘留措施。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目前尚余执行标的270,352元及执行费3,955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世忠
审判员 陈军辉
审判员 彭绍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玉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