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执保69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0月28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8楼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U5XR7J。

法定代表人:樊均昌。

被申请人: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住所地古蔺县太平镇长征街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AU0481F。

代表人:王春霞。

本院依据(2020)川0504财保660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查封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等值的财产。查封或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抵押、出租、毁损、支取、转移,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查封***提供担保财产即***、项小容共有的位于龙马潭区的住宅。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抵押、出租、毁损,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吴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殷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