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骁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骁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招远市梦芝街道张华孙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685民初3918号

原告:山东骁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利津街道庄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6GKR8A。

法定代表人:李庆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军,山东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市梦芝街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54370685B488253355。

法定代表人:孙聚亮,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庆,山东万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丰硕,山东万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骁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招远市梦芝街道*****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庆、温丰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骁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038577.55元,并支付以1038577.5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8日,原、被告于签订关于梦芝街道**孙家自来水改造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根据具体施工情况,双方签订了《工程量签证单》对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原告按照约定完成施工并验收合格。经山东正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烟台永泰分公司审定工程造价为1038577.55元。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招远市梦芝街道*****村民委员会辩称,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但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30000元,余款908577.55元现无能力支付。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审理中,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30000元,尚欠908577.55元。另,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村委成员签名的**孙家工程量确认单、山东正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烟台永泰分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报告书,并经当庭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招远市梦芝街道*****村民委员会欠原告山东骁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38577.55元,扣除已付130000元,尚欠908577.5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招远市梦芝街道*****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

后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骁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08577.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43元,由被告招远市梦芝街道*****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滕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