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203号
申请人:贵州中兴南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741107235X,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
法定代表人:潘进勇。
委托代理人:云蕾,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55375070U,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铭鼎。
被执行人:七冶明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L6JM1Q,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欧广斌。
本院受理的贵州中兴南友建材有限公司与遵义市红花岗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七冶明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以(2020)黔0302民初90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0723账户内的存款1005273.97元,现被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以(2020)黔0302民初903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名下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0723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方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封瑞涛
书 记 员 游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