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4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冶明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河上坡路东联线交汇处金钰苑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L6JM1Q。
法定代表人:欧广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华,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水田镇李资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594160326R。
法定代表人:刘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越,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世宾,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小区**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55375070U。
法定代表人:陈铭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遵义新源众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怡和花园AB(1)栋**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3MA6E0NPQ5R。
法定代表人:王学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静,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贵州同瑞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街道办事处中桥村樱桃组代码91520000741137821A。
法定代表人:王学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鑫,公司员工。
上诉人七冶明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贵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遵义新源众城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同瑞祥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6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七冶明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七冶明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其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七冶明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七冶明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由本院退还上诉人七冶明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59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天彬
审判员 陈 娜
审判员 娄 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陆慈毅
书记员肖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