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710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顺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061038029R,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镇平庄厂房。
法定代表人:黄智伟。
被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55375070U,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3号小区10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铭鼎。
被执行人:七冶明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L6JM1Q,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河上坡路东联线交汇处金钰苑小区2号楼2-6号。
法定代表人:欧广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871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遵义市顺发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七冶明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红花岗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七冶明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遵义市顺发建材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500000元,案件受理费4410元、保全费3030元。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未找到车辆的线索,申请暂不对该车辆进行查封处置,通过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房产登记信息,经执行过程中查明,房产不符合处置条件。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87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正庆
审 判 员 陈方平
审 判 员 姚 远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峪锋
书 记 员 周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