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冶明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新源众城商贸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9288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新源众城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3MA6E0NPQ5R,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怡和花园AB(1)栋1-8-3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55375070U,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3号小区10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铭鼎,董事长。
被执行人:七冶明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L6JM1Q,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河上坡路东联线交汇处金钰小区2号楼2-6号。
法定代表人:欧广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02民初100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遵义新源众城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红花岗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七冶明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该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处置,无其他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302民初10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正庆
审 判 员 姚 远
审 判 员 陈方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青
书 记 员 田 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