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冶明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新渝贵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七冶明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财保135号
申请人:遵义新渝贵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石板镇石板居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37469808X。
法定代表人:潘万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德会,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七冶明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海尔大道632号夕阳红老年公寓综合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L6JM1Q。
法定代表人:欧广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遵义新渝贵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遵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七冶明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开户的账号为02×××43内的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为:PZDM202152030000000897)。2021年10月13日,遵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义新渝贵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七冶明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开户的账号为02×××43内的存款300000元。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遵义新渝贵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仕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