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301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祥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TC659H,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徐红霞。
委托代理人:杨治,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腾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175165,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吴建。
四川鑫祥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腾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腾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鑫祥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川33民终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腾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四川鑫祥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51454.15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3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948.53元,共计20320.53元,由四川鑫祥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8.94元,四川腾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121.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372元,由四川腾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222元,四川鑫祥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元。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3、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4、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调查;5、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并听取其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综上所述,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穷尽调查后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33民终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晞
审判员 :陶萍
审判员 :张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