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1财保15号
申请人:四川鑫祥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万寿桥路98号附61号。
法定代表人:徐红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治,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中一,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都江堰市猕猴桃协会。住所:都江堰市胥家镇石龙上街26号。
法定代表人:晏志强。
申请人四川鑫祥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金额283241元,其提供了被申请人相关银行账户信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函编号:ZH2510413220000074)为申请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都江堰市猕猴桃协会在中国农业银行都江堰市支行账户8531××××3249存款283241元。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不得向任何人支付。
案件申请费1936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明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