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民初11224号
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二段298号。
法定代表人:马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捷,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霜,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鑫祥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万寿桥路98号附61号。
法定代表人:徐红霞,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祥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洪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