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8426号
原告:四川鑫祥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万寿桥路98号附61号。
法定代表人:徐红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中一,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治,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庄严。
原告四川鑫祥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鑫祥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祥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祥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2443元,减半收取1221.5元由原告四川鑫祥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易红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曾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