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诚兴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诚兴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德仁宏建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民初4865号
原告:四川诚兴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隆安路430号三楼12号。
法定代表人:何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瑜,四川治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仁宏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蒙山街273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雄。
原告四川诚兴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德仁宏建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诚兴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诚兴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倩
书 记 员  曾桂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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