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诚兴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诚兴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1民初3037号
原告:四川诚兴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隆安路******。
法定代表人:何凯,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瑜,四川治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南寨镇滨河工业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朱忠择。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诚兴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四川诚兴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四川诚兴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先泽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梦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