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亿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东亿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莱恩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执112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东亿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张集乡黄疃小学原宿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MRU6F05。
法定代表人:张兴竹,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莱恩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兴光五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693993480
法定代表人:霍明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东亿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莱恩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122民初64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莱恩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8502元(含诉讼费0元、执行费6234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需要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于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