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亿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东亿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财保10号
申请人:安徽东亿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张集乡黄疃小学原校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MRU6F05。
法定代表人:张兴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林,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歌山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81401A。
法定代表人:卢大根,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东亿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5482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东亿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5482元;
二、查封担保人张成云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肥东县肥东经济开发区金阳路西侧瑞泰尚园西区室房屋(房地权证肥东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3997元,由申请人安徽东亿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沈玉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