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亿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10703号
原告:***,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丹,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被告:**,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安徽东亿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黄疃小学原校舍。
法定代表人:张兴竹。
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浦经济开发区天浦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被告:亳州三巽城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仙翁路路东大道、亳芍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子忠。
原告***与被告**、**、安徽东亿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亳州三巽城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文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