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亿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东亿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22民初2870号

原告:安徽东亿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张集乡黄疃小学原校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MRU6F05(1-1)。

法定代表人:张兴竹。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淼,男,198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安徽东亿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温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东亿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东亿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205702元;2.因被告未按期支付货款,原告不得已通过民间借贷支付农民工工资,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剩余货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截止到起诉之日2020年5月9日,暂为68304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买卖合作关系。2017年9月,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口头约定了合肥市《翡翠蓝湾》项目施工用保温材料供货协议,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工程建设需要保温材料,付款方式为现货现款。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原告累计向被告提供265702元的保温材料,被告仅向原告支付60000元货款,尚欠205702元货款。2018年12月18日,原被告对剩余货款进行了对账,双方达成一致:被告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剩余货款,原告同意减免5702元,即支付20万元整。***也在对账单上标注了“总计下欠贰拾葛圆整”的字样并签名。此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剩余货款,原告方多次催要均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出货单二十六张、结算清单,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经人介绍与原告口头协商从原告处购买保温材料,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原告送货至合肥市翡翠蓝湾项目并由被告及被告指定的徐进等人签收。2018年12月18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205702元。庭审中,原告陈述称结算后双方口头协商若被告能在结算当月即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材料款,原告便同意减免5702元,故被告在结算单上确认欠20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付款。

诉讼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法院已冻结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建设银行名下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5702元保温材料货款,有被告签字的结算单及原告提交的出货单予以证实被告未及时付清货款,原告按实欠货款主张权利本院予以确认。结算单中并未约定还款时间及逾期利息,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自实际供货截止日期近半年后的2018年12月18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逾期付款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时止。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东亿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05702元,并自2018年12月18日起以2057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款清息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05元,保全费19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温爱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胡晓云

书记员张赵强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