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324执1705号

**、遵义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遵义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正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正劳人仲案字[2020]第17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遵义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98237.11元,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87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0324执170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9月29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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