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324执446号
遵义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遵义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正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正劳人仲案字【2021】第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遵义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执行人何强华、刘子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遵义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支付61179.84元给申请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324执44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2月4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