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川1702行初36号
原告***,女,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万源市人,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代理人***,四川明炬(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万源市政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该局分管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和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666号第1-2幢19层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四川明炬(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万源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第三人四川和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