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川1702行初10号
原告四川和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666号第1-2幢19层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万源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四川明炬(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万源市政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该局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和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社会保险行政受理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和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和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红
审判员张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武杨